近日有用户反映无法用微信授权的方式登录抖音,截止至1月23日中午,记者发稿时该功能仍未恢复。抖音短视频官方说明则指出,“1月22日晚19时,抖音接到大量用户反馈称,新用户无法正常以微信授权的方式登录、使用抖音。”
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该不是技术故障,而是人为因素”,“此举凸显出互联网公司竞争越来越激烈,各种竞争手段层出不穷。但是,这种明争暗斗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户的利益。”
本人今天上午也就该事件接受了媒体采访,认为如果该事件的发生确为腾讯公司单方采取的行动,性质是相当恶劣的。
若腾讯公司牵扯其中,此举很有可能成为另一版本的“3Q大战”,不同的是这次事件中只有腾讯公司一家在唱独角戏,因为腾讯的地位今非昔比,已经成了“巨无霸”,已经到了有技术、有能力“傲视”甚至“扼杀”群雄的地步,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和今日头条在内的其他互联网企业,似乎难以对腾讯采取强有力的抗衡或反制措施。
现在,从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我再有所补充地来谈一谈:
1、 社会层面
腾讯公司若单纯地从企业自身的利益和产品运营来讲,其自主经营旗下的微信平台,选择、决定微信平台的授权主体,似乎也无可厚非。
但是,当下的腾讯公司,已不再是当年的小公司,微信也不再是“自家的菜园子”。腾讯自己也曾表示,要在数字化和互联网时代“做连接器,做基础设施”。微信产品除了具有通信功能,也是一座具有公共属性的桥梁,可以将用户与其他公司的APP连接起来。抖音APP用户也不会例外,选择将微信作为登录方式应该是较为普遍的方式。
近年来,基于年轻人对短视频的钟爱,抖音APP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交平台,而对于互联网领域内新兴产品的出现和发展,腾讯公司是否表现出应有的胸怀,顾及行业均衡,良性地参与市场竞争呢?如此简单粗暴地取消了对抖音平台的微信授权,无视用户的感受,是恶意竞争还是不敢竞争?
凡此种种,值得探讨。个人认为腾讯此举有损其商业形象,缺少社会责任担当。
二、法律层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个人认为,在该起事件中,腾讯公司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了微信兼抖音用户的选择权,也涉嫌损害了抖音的经营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2012年实施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不得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由此可见,腾讯公司的行为或涉嫌违法,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如经调查认定腾讯公司确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需要强调,本人在互联网领域虽不是专业人士,但却是微信、头条等互联网产品的受益者。本人对互联网产品的认知和理解不一定准确,以上分析或失之偏颇,但对互联网的热爱和关注是情不自禁的。在此,希望腾讯公司能直面社会质疑,给用户及一个解释。但无论如何,为自身企业形象计、为微信用户体验计、为良性参与市场竞争计、为与同行友好相处计、为互联网的持续长远健康发展计,乃至为自身依法经营计,腾讯公司应有所反思并更加注重社会责任担当!
别忘了电影《蝙蝠侠》里的那句经典台词:“能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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