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称,“韦方不仅背离了百度风清气正的职场文化,践踏了公司职业道德的底线,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近年来,百度通报处理了多起员工违纪违法事件,包括总监、副总裁级中高管,其反腐手段堪称凌厉。
不止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京东、美团、小米等十多家互联网公司近年均有人员卷入贪腐风波。
《财经》记者梳理了涉及互联网公司反腐的多份司法判决发现,贪腐行为倘若构成犯罪,罪名主要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犯前述两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此类案件中,控辩双方就主体案情的争议往往不大,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一般比较积极,在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多例判决都获得了从轻处罚。
尽管已有多个定罪判决,互联网企业的贪腐行为仍处高发态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对《财经》记者表示,这类案件在互联网企业内部的高发与企业制度仍然存在漏洞、企业员工面临的机会诱惑大、机会成本低等因素密切相关。
百度再曝贪腐案
在公开资料中,有关韦方的信息并不多。韦方的新浪微博在2014年之后就没有再更新,他的微博认证显示为百度财务总监。
2015年,去哪儿网宣布新董事时,时任百度财务总监的韦方和前百度副总裁、百度糯米总经理曾良一同当选。另有消息称,韦方是在2018年被提拔为百度副总裁。
工商资料显示:韦方在15家公司担任监事,这些公司多为百度系,包括百度(中国)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
企查查查询显示:韦方为出质人的,有两条股权出质信息,登记时间分别为2016年5月和2017年7月,质权人均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度公司),出质股权数额198万元。小度公司曾是百度外卖的运营方,2017年8月,饿了么收购百度外卖,2019年4月,小度公司变更为北京星选科技有限公司。
百度在前述通报中称,韦方涉嫌贪腐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韦方不仅背离了百度风清气正的职场文化,践踏了公司职业道德的底线,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百度在通报中强调,坚决打击一切违纪违法行为,对任何触碰职业道德红线的行为零容忍,对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放松。
这并非百度首次通报内部贪腐行为。
2019年8月,百度职业道德委员会以内部邮件方式通报12起严重违纪案件,其中既包括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也包括虚假报销、虚报奖金等违纪行为。
更早的2016年9月,百度职业道德委员会内部通报17起严重违纪案件,最轻者被开除,严重者被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百度,过去数年间,一些主要互联网企业几乎都曾通报过贪腐案。对此,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表示,一方面,在数字经济和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企业新业务拓展迅速,新业务的发展催生新的商业经济利益关系,往往伴生新的贪腐条件;另一方面,随着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国家对于腐败犯罪(包括非公经济部门的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不断增强,并且互联网产业本身也日益广泛地把贪腐犯罪作为企业的运营红线和防范重点,从而使得更多的贪腐犯罪被揭露并受到惩处。
互联网公司内部反腐风暴迭起
过去数年间,互联网企业的反腐风暴每年都会出现,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南方都市报2019年8月发布的《互联网反腐风暴》报告显示,2019年前7个月共有8家互联网公司爆出110余起反腐案件,共涉及220余人,案件数量和涉事人数均为2015年的11倍以上。
前述报告称,自2015年以来,主动披露或被媒体公开曝光的互联网公司反腐案件高达210余起,共涉及16家互联网公司,包括腾讯、京东、阿里巴巴、百度、乐视、360、优酷土豆、58同城、去哪儿网、大疆、暴风集团、美团、小米、字节跳动、滴滴出行、ofo等,累计涉事人员将近500人。
此类反腐案件调查在各互联网公司往往由专门的部门或团队负责,比如,百度有职业道德委员会;腾讯有相应的反舞弊团队;阿里巴巴设置了廉政合规部;滴滴方面则设有风险合规部。
互联网企业内部的反腐调查往往同时覆盖其中高层。2012年,阿里巴巴旗下淘宝聚划算原总经理阎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阎某被控在聚划算工作期间,先后于2011年4月17日、2011年10月27日两次收受杭州一家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为感谢其关照而购买的两辆轿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38015.16元。阎某被法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据《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以来,至少7名百度系员工因贪腐获罪。这之中,百度内部的反贪腐调查扮演了重要角色。
百度旗下公司一位部门总经理受贿的一审判决书提及,2014年8月15日,百度反舞弊调查经理刘某代表公司到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于当日受理,于2014年9月13日正式立案。
在正式立案约两个月、百度方面报案约三个月后,当事人马某于2014年11月7日下午在百度公司被抓获。
前述判决书显示,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以加入“百度联盟”的形式与百度旗下一公司进行合作,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某利用其在该百度旗下公司担任联盟发展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前述北京一家传媒有限公司关某、张某以转账形式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953951.28元。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2018年12月18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马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其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吴沈括指出,近几年的互联网行业贪腐案件具有更突出的白领犯罪的典型特征,涉案当事人通常高学历高智商且年富力强、业务能力过人,同时作案手法更为隐蔽,与企业外部合作伙伴关系密切,往往内外勾结作案,一旦案发,涉及金额巨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占多数
前述百度系7名因腐败获罪的员工中,4名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名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在5万元-400万元之间,所获量刑区间在6个月-5年有期徒刑,其中3人获得了缓刑。
已公开的司法材料显示,互联网企业牵涉贪腐的员工倘若获罪,罪名多为前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受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包括前述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职务侵占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周浩表示,受贿和职务侵占的钱款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入罪。而贪污在互联网企业的反腐实务中往往指向的就是职务侵占,典型的违法行为包括报假账以欺骗财务或者财务系统自身的贪污。
根据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元和100万元人民币。
周浩指出,当前互联网企业内部腐败行为高发,可能原因有两点:其一,互联网公司主要提供流量和渠道,如果一家公司在这两点上占据了有利位置,就意味着它掌握了一定的决策权和分配权,相较于一般民企,来自于公司外部的钱款收受和交易更加常见,内部员工在各类工作环节上接触到诱惑的机会更多、便利性更大。同时,其交易的隐蔽性也较高;其二,互联网公司尚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公司体制仍在完善过程中,往往还存在不少漏洞,这也使得腐败行为得以成长。
吴沈括认为,为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首先互联网企业需要有效设计现代化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模式,尤其需要建立业务条线的决策与执行分离机制,并厘清与外部商业伙伴的合作规则,最大限度减少贪腐的制度诱因;其次,在刑事风控合规层面,互联网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业务监督和纠察部门,通过专项人员培训、日常审计机制以及举报投诉响应,最大限度减少贪腐的主观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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