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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风集团以算错为由拒付离职赔偿 法院支持员工诉求

为此,数名员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红星资本局从判决书看到,经过二审,法院支持了员工们的诉求。

暴风集团以算错为由拒付离职赔偿 法院支持员工诉求

员工:

劳动合同解除了,赔偿金没拿到

1990年3月出生的阳某,住在北京市大兴区。

2013年12月28日,阳某入职到暴风集团。不过,由于经营困难,暴风集团随后与其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约定:2018年11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另约定暴风集团支付阳某经济补偿金69990元,离职手续办完后分四笔在2018年12月31日(总金额的20%)、1月31日(总金额的20%)、2月28日(总金额的20%)和3月31日(总金额的40%)发放。

随后,阳某与暴风集团解除了劳动合同。不过,赔偿金却一分钱都没拿到。

阳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暴风集团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也支持了阳某的诉求,但阳某仍然没有拿到应得的赔偿金。

据了解,与暴风集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包括袁某亮、郑某娇、刘某茹、胡某伟。其中,与袁某亮约定的赔偿金为78802元、与郑某娇约定的赔偿金为56701元、与刘某茹约定的赔偿金为12931元,与胡某伟约定的赔偿金差额为25696.5元。

公司:

人事算错了,多算了一个月工资补偿

那么,暴风集团为啥不给赔偿金呢?

针对仲裁委的裁决,暴风集团不服,随之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裁定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一审中,暴风集团认为,赔偿金的金额为公司人事计算错误,多算了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暴风集团举例说,以阳某为例,暴风集团无需支付赔偿金69990元,仅同意支付59990元。

赔偿金为何会比约定的少1万元呢?

暴风集团在二审中认为,一审中适用的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原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照这样计算,阳某在职时间4年10个月,按5年计算。同时,阳某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平均工资为11998元,暴风公司据此应当支付阳某经济赔偿金59990元(即:11998元/年*5年=59990元),而非约定的69990元。按照此法计算,根据每个人的工作年限及平均工资标准,袁某亮的赔偿金不是78802元、而是50802元,郑某娇的赔偿金不是56701元、而是33700.5元,刘某茹的赔偿金不是12931元、而是7930.5元;胡某伟只支付1个月工资25401元,现已支付32704.5元,故无需再支付任何差额。

不过,根据解释(三)第十条部分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此规定,双方约定的赔偿金是有效的,也受法律保护。

法院:

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暴风集团理应支付

针对上述双方的说法,一审时,法院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作出明确约定,所有这些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暴风集团理应知悉并须承担签署行为所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故应依约履行协议。

对于暴风集团的抗辩,法院认为不构成拒绝履行协议的正当理由。一审判决:暴风集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阳某等支付约定的赔偿金。不过,暴风集团不服提起诉讼。

二审中,由于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暴风集团相继承担了一审、二审案件的受理费。此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暴风集团以算错为由拒付离职赔偿 法院支持员工诉求

部分判决书

另外,在一审中,员工王某也与暴风集团对簿公堂,暴风集团同样败诉。不过,今天红星资本局未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看到王某与暴风集团的二审结果。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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