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是:2021年2月21日,原告的特斯拉汽车追尾其他车辆,造成严重事故,车内原告的父母亲受伤住院。2021年4月19日,被告特斯拉公司大中华区副总裁陶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近期的负面都是她(指原告)贡献的”“只愿意高额赔偿”“一定坚持要高额的赔偿”“我觉得她很专业,背后应该是有(人)的”。2021年4月28日,被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通过官方微博“特斯拉”发文称:张女士的丈夫说“自己身边还有来自北京的‘团队’在协助,与他人‘合作’中受人帮助只能听话,该‘团队’称可以帮助其‘洗白’并满足其诉求……”。被告公开发表无中生有、违背事实的不实言论,意在塑造原告无理取闹、职业车闹的负面形象。上述不实信息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严重误导社会舆论。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且对原告及其家属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原告每日遭到天量网络攻击和辱骂,本人及家属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名誉损失惨重。
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学军律师就此案向新浪科技解答了其中影响双方是否胜诉的几个关键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 谁是侵权行为人,即张女士的起诉对象应该是谁。
2、 张女士以侵犯名誉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证据是否充分。
3、 张女士在车展现场维权的遭遇与此次诉讼的关联。
4、 侵犯名誉权诉讼对于特斯拉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影响。
李学军律师告诉新浪科技,从侵权法的视角,陶琳的言论认定被告构成对张女士的侮辱或诽谤,存在一定难度。《民法典》规定可以成为侵犯名誉权的主体为组织或个人。张女士诉状中陈述的侵权事实,以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发布,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应当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是否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还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持。
如果陶琳代表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接受采访的事实存在,能代表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的立场和观点,则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但是,即便认定陶琳女士的行为为职务行为,由于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单位即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承担,陶琳女士据此则有理由抗辩张女士将其列为本案的被告。
因此。李学军律师认为,张女士提起诉讼时以特斯拉公司、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陶琳女士为共同被告,不仅加重了自己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法律依据方面也尚需加强论证。依据现有的证据,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从举证的角度,李学军律师认为,以侵权法的视角,陶琳的言论被认定为被告构成对张女士的侮辱或诽谤,也存在一定难度。主要是几个原因,第一,需要由原告进一步解释或证明陶琳女士口中的“负面”指的什么,以及陶琳口中的“负面”与原告的行为有无关联;其次,原告有无向被告主张赔偿及赔偿额度为多少才为适当;最后,“背后应该是有(人)的”应当如何理解及“背后……有(人)”即构成侵权的理由。
李学军律师表示,证明被告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与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原告赢得诉讼的关键。如果张女士就此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以被告侵犯名誉权为案由提起诉讼,则不应被视为明智之举,很可能遭至败诉的风险。
那么,张女士在2021上海国际车展上维权时被现场的几名男子以异常粗暴和不雅的方式抬走,是否是合法行为?李学军律师认为,在一般条件下,现场的几名男子以异常粗暴和不雅的方式将张女士抬走的行为不但限制了张女士的身体权和行动自由,也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该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经过媒体报道后,在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张女士的社会评价可能因此降低。如果该行为由特斯拉实施,张女士完全有理由可以将该事实作为特斯拉公司侵犯张女士名誉权的事实,向其主张权利,但是,张女士在起诉状中没有将该行为与被告侵权的行为相关联。
站在特斯拉的立场上,假设前述行为系特斯拉所为,但特斯拉公司主张前述行为不属于侵犯张女士名誉权的行为,特斯拉公司只能选择按“自助行为”的角度去解释前述行为。特斯拉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的“合理措施”。
在该种条件下,特斯拉公司应提供2021上海国际车展上张女士维权不当行为发生时,特斯拉公司是否向警方报案,或车展现场管理机构报告情况,以及警方未出警或车展现场管理机构拒绝处理等证据,以证明特斯拉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紧迫性。否则,实施以牺牲他人身体权、行动自由和人格尊严为代价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是合法的“自助行为”。当然,特斯拉公司如欲证明“自助行为”成立,需要特斯拉公司的应诉律师具有高超的业务水准。
张女士与特斯拉纠纷源于特斯拉汽车是否存在刹车失灵的质量问题。原告虽然在民事起诉书中已提及特斯拉汽车的质量问题,但是,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名誉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会对特斯拉汽车质量问题进行审理。
李学军律师认为,虽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与名誉权纠纷案件属于不同的案件,但从整体主义的角度出发,张女士的特斯拉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原被告双方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行为的正当性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张女士提起的名誉权纠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张女士主张特斯拉汽车存在刹车失灵的产品质量问题的主张。
如果张女士针对特斯拉汽车是否存在刹车失灵的产品质量问题寻求相关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将对评判整个事件的是非曲直产生重要的影响。相反,即便法院认定特斯拉公司实施了侵犯张女士名誉权行为,特斯拉公司需向张女士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特斯拉汽车是否存在刹车失灵的产品质量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李学军律师表示,站在张女士的立场上,特斯拉汽车是否存在刹车失灵的产品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张女士及家人的私权利,还关乎所有特斯拉汽车的车主和社会公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张女士如将维护名誉权与主张特斯拉汽车是否存在刹车失灵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无疑是站了在道德的至高点上。
站在特斯拉公司的立场上,只有将名誉权纠纷与汽车产品质量纠纷分离开来,将张女士的不当维权行为与本案联系起来,充分依据《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制度,才有可能赢得本案的胜诉。
李学军律师指出,结合目前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信息来看,特斯拉公司在履行尊重消费者尊严、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尚有需要改进之处。作为跨国大型企业,特斯拉公司在尊重消费者尊严、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义务且有能力做得更好。若反其道而行,坚持或变相坚持所谓的“绝不妥协”策略,即使在具体的案件中获胜,也可能陷入“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尴尬境地。
另外,特斯拉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的利益诉求,采取相关技术措施,确保中国消费者使用其汽车产品的各项数据能为中国消费者所有、所用,确保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从而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损害赔偿权等个体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消费者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产生的各项数据,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个体权益,而且关乎公共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等整体权益。确保自动驾驶汽车产生的相关数据为中国消费者所有、所用,不仅具有维护消费者个体权益的微观价值,而且具有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维护国家主权等宏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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