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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拆伙 年入超300万的微信公号咋分?

2016年,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四人共同设立了一个微信公众号,以赵某个人名义注册,并开设银行公共账户,四人分别或联合署名发表文章。

自2016年7月盈利以来,年收入达300多万元。2017年7月,四人产生分歧,赵某自行修改了账户密码,导致公众号的合作运营无法继续。因此,三名合伙人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折价补偿每人各100万元,并分割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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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 华轶琳:对于收益的话,是作为合伙关系共同存续期间的收入,应当予以分配。

由于此前还没有类似案件出现,微信公众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散伙时如何分配利益?静安法院进行了谨慎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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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林彬:它是具有广告投放价值和商业盈利价值的,我们是在评估价格400万的基础上,还综合考量了微信公众号自身的一些特点,还有预期收益等等,最终酌定它的价值为340万元。

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酌定被告赵某向三原告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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