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报道,如题,有个胆大包天的人要告银行侵犯他的商标,索赔一千万。
此人姓帅(真帅假帅不得而知),江西人,在2004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了商标“桂花guihua”,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36类涵盖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信用卡发放等,但他从来没有使用过。
事件的另一位主角,原南宁市商业银行,2004年8月31日发行第一张“桂花卡”。(时间上有点凑巧)
2008年,成立广西北部湾银行后继续沿用“桂花卡”。
南宁商业银行也申请注册“桂花卡”商标,但因为与之前帅某的申请发生重复,所以被驳回。
2008年年初,银行只能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认为帅某“恶意摹仿”、“恶意商标抢注”,“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涉及“金融诈骗等危及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
2010年11月17日,国家商标局认为帅某恶意抢注证据不足。
此后不久,帅某就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
事情也来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帅某以侵权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000万元。
2013年8月,此案一审开庭。
法院认为,帅某没有在金融服务领域实际使用“桂花GUIHUA”的注册商标,而银行自2003年12月开始,持续发行带有“桂花”标识的借记卡,已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
既是两个商标相似,但公众也不会把两者混淆,故不存在侵权的说法。
此案的最终结果是: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地使用,才能实现这种功能。所以,对于那些预期就可以判定不可能用于实际经营的商标,其只有名义上的价值。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金融政策不允许自然人经营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业务。
所以帅某的这个商标,在他身上就没有多大价值,但是他可以转卖给银行,这样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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