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实务操作经验,对各类涉及国企之概念作简要定义。
1、企业国有资产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以上权益除了熟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的土地、矿产、林业等,还包括国家持有的各种国家债券、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股权等等。
2、国有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有企业的概念在现实中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3、国家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出资企业应受国家直接出资,并不包括国家直接出资企业之下属子公司等。
4、所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5、国有独资企业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有独资企业,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6、国有参股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7、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其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或上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8、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9、国有资产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10、国有企业改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改制是指: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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