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摄影作品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映脉公司)提交的其与中超公司签订的《2017-2019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中超公司出具的《确认书》以及《通知》第十一条内容,映脉公司系唯一有权在2018年中超赛场位置拍摄摄影作品的商业图片机构。在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体娱公司)认可其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8年中超联赛前十一轮赛事摄影作品的情形下,结合(2017)京0108民初第14964号判决认定的体娱公司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7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行为等事实,尽管该判决尚未生效,但体娱公司在本案中将被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仍较大。同时,体育赛事摄影作品具有时效强的特点,加之中超联赛系中国大陆地区受关注较高的足球赛事,2018年赛季仍有多轮比赛尚未进行,之后的赛事摄影作品也会得到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的较高关注,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责令体娱公司立即停止在全体育网中继续向相关公众提供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据此,法院对映脉公司提出的要求体娱公司立即停止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
二、杨季康申请责令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贸圣佳公司在涉案钱钟书书信手稿的权利人杨季康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此外,发表权是著作权人行使和保护其他权利的基础,一旦作品被非法发表,极易导致权利人对其他复制、发行等行为难以控制。
三、美国礼来公司等与黄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中行为保全案
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申请称:2013年1月,被申请人黄某某从礼来(中国)研发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申请人所拥有的文件(其中21个为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私自存储。2013年2月,被申请人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公司保密文件,并承诺删除,但后来拒绝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处于随时可能因被申请人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而处于被外泄的危险境地,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某某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四、“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涉案623首音乐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五被申请人以互联网络、移动手机“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内置“网易云音乐”移动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向公众大量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该行为涉嫌侵犯腾讯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被申请人向公众提供的音乐作品数量较大。在网络环境下,该行为如不及时禁止,将会使广州网易不当利用他人权利获得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快速增长,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且这种损害将难以弥补,理应禁止各被申请人通过网络传播623首音乐作品涉嫌侵权部分的行为。
五、许赞有因申请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申请人最终败诉应当是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之一。专利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一项有效的专利权随时都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许赞有关于其不可能预见到会败诉的主张不予以支持。此外,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是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作出之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采取的限制措施,必然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鉴于此,法律并未将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规定为申请人维权必须要采取的措施,是否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同时,为了有效弥补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对其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风险,申请人也应当是明知的。因此,许赞有在其申请先行责令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时,应充分意识到其提出该申请的风险。许赞有关于其申请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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