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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视点丨“现金贷”新规解读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现金贷”业务领域掀起一阵迅猛的整肃风暴。

《通知》首先肯定了“现金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对满足正常消费信贷需求的正面作用,但同时也指出其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的”四无特征“,以及其广泛存在的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突出问题。目前市场上很多小额、无使用场景、借款人可随提随用等“现金贷”业务。作为整顿“现金贷”市场乱象的一记重拳,《通知》一经出台,便引起各方热议,有人认为”现金贷“市场将迎来短暂寒冬,但我们认为,不必过度悲观。一方面,加强监管有利于防范“现金贷”业务虚假繁荣现象下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另一方面,新规为网络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操作明确了方向,从长远的角度看,有利于为市场的健康、持续、良性发展树立信心。

总体整治原则

1. 严控资质,持牌经营:《通知》要求,“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行业准入将会越来越规范,行业牌照含金量上升。

2. 统一融资成本计算标准:《通知》要求,各机构应当采用“综合资金成本”的计算方式,向借款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应计入成本,统一折算为年化利率进行披露;利率方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如此规定,意在敦促各机构如实、透明地向借款人公布借贷风险,规范过去以“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盈利逻辑带来的行业乱象和潜在危机。

3. 持续评估:《通知》强调“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求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全面持续评估,规定“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等,防范过度借贷、以贷养贷、多头借贷风险。

4. 审慎经营: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5. 不得暴力催收:以“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均属“暴力催收”,文明收贷应当是现代借贷业良性发展的题中之义。

6.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新规将信息保护纳入总体整治原则,说明监管层对客户信息安全问题日益重视。关于如何有效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仍有待各地区细化惩戒措施,将政策实施到位。

具体整顿举措

1. 清理整顿网络小额贷款

A. 严控牌照发放

对于新增设的网络小贷公司、小贷公司跨省(区、市)业务,均暂停批准;对于已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对于已经持有经营牌照的网络小贷公司,面临重新审核。这一牌照”急刹车“引发了关于监管部门或将出台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的猜测。

B. 监控资金”一进一出“

第一,审慎管理资金来源,再次重申禁止非吸、禁止利用网贷中介融入资金,另外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或变相转让资产,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第二,审核贷款去向,停发无使用场景的网络小贷,防止”以贷养贷“、”多头借贷“行为,禁发“校园贷”、“首付贷”以及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的贷款。

2.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贷助贷活动

A.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B.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以往模式下,虽然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会对信贷情况进行再审核,但主要风险责任仍由”现金贷“平台独自承担。而新规收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的处置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许需要寻求新的对策来平衡风险。

C.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现金贷“平台目前的运作模式为直接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等各项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而此条将借贷费息的收取收归银行,直接触动了”现金贷“的结算方式,给现行模式下的”现金贷“业务带来一记暴击,或将影响网贷行业暴利超息、畸高利率的现状。

D.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

3. 重申对P2P网贷中介的监管

P2P监管在“一个意见三个指引”的体系下已趋于完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相关行业规范以及重点防范对象。

A. 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息扣费,禁止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新规下,现行的预扣费规则需要重新制定。

B. 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对P2P平台的托管模式进行限制,收紧了P2P在履职方面的责任。

C. 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4. 加大惩戒处罚力度

A. 机构:

①对违法违规机构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或给予行政处罚;

②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B. 网站、平台:

①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C. 组织或个人:

①严厉打击和取缔无照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③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结语

在大动作的监管和清理工作之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细化措施的出台已经不远。面对巨大的借贷需求市场,监管与规制是必然的,网络借贷业务的合法合规势在必行。严苛的监管,要求行业已有主体需按照既有规定对主体资格及业务操作进行合规化处理,而高起点的准入规则,要求新进入主体应具备较强的风控素质。

本文章素材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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