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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十二条表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体罚、辱骂、等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出现,而其中一则关于“刻意孤立”的禁止性行为造成了一些疑惑。
有网友在教育部官方网站询问,对“刻意孤立”的内涵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着很大差别,应如何界定“刻意孤立”的内涵?
教育部对此的答复如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刻意孤立”,首先主观上是故意而且针对特定学生,具有相对性、持续性,非因疏忽而没有关注到学生的需求。
行为表现上,可以是对学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应、指使其他学生孤立特定学生或者物理上隔离(比如单独坐在最后一排)等。
后果上,则会导致学生得不到老师的关注和正常的同伴关系,产生心理上的压力。
教育部表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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