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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面临反垄断强监管 “自我优待”和“杀熟”或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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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市场监管总局也正在制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已经完成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

那么,企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哪些?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指的反垄断主要针对哪类企业?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又会怎样完善?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

据法律人士分析,国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将迎来强监管时代,完全可以预期将有互联网巨头被反垄断调查。不过,互联网行业的全球反垄断执法经验还不多,且互联网企业相对传统企业具有特殊性,所以法律就相对难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

互联网面临反垄断强监管 “自我优待”和“杀熟”或被禁

“反垄断”针对各行各业,互联网领域将迎来强监管时代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这次会议关于反垄断问题的内容有几个特点:其一,涉及层级最高,而且是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讨论。其二,针对对象具体明确为平台企业,即互联网平台企业;其三,首次对平台企业的垄断问题明确表态坚决反对。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指的“反垄断”是针对各行各业的。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健教授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所谓的‘反垄断’倒不会说只针对哪一个类型的企业,因为任何性质的企业,无论是跨国公司,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涉及垄断行为,都属反垄断管辖的对象。”

据王健介绍,反垄断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多,有公用企业,还包括医药、建材、汽车、计算机软件,芯片、酒类、金融、文化体育、交通运输、会计服务、包装等行业。“而有的行业的垄断行为较为高发,譬如医药行业、水业、汽车行业、建材行业这些传统的行业。此外,属于大的汽车行业的二手车买卖和汽车检测的垄断行为也较多。”

赵占领表示:“结合近期正在制定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领域的三起重大并购进行调查处罚,可以明确看出,我们国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将迎来强监管时代,完全可以预期将有互联网巨头被反垄断调查。”

就赵占领分析,国家之所以对互联网领域的问题提升到如此高度重视的程度,主要原因应该跟互联网领域的发展状况有直接关系。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一些互联网巨头利用资本的力量疯狂扩张、无序竞争,并滥用超级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阻碍了技术创新与市场活力,甚至对舆论、金融稳定等方面产生了消极影响。”赵占领分析道。

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相关市场界定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较难

“对企业来说,垄断行为主要为以下三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有经营者集中。”王健总结道。

王健表示:“VIE架构实际上很多互联网企业都有,但是它主要涉及到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大行为中的一种——经营者集中。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两种行为(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互联网企业中也发生过。”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刚刚公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虽然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法外之地,但互联网企业有着不可否认的特殊性。

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王健指出:“互联网企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它们的相关市场界定很难,不像传统的企业,因为互联网企业可能涉及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而且,互联网行业有跨界竞争、动态竞争的特点,对于他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就比较难。互联网行业的全球反垄断执法经验还不多,且互联网企业相对传统企业具有特殊性,所以法律就相对难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

熟悉反垄断执法的法律人士王云(化名)则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互联网行业可能有一些企业会存在一个误区,觉得反垄断法对他们的适用性可能会和一般企业不一样。比方说,原来涉及VIE架构相关的交易,他们认为可能不用去申报。”

这也印证了市场监管总局在12月14日答记者问时提及的“因为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企业持观望态度,甚至有企业被提醒后仍不主动申报”的情况。

日前,国际市场监管总局刚刚公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较有针对性。企业只要达到了《反垄断法》和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权、营业额等申报标准,就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全球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增多,相关法律也将逐步完善。

王健指出,目前国务院规定的营业额申报标准还有完善的空间,除了营业额标准以外,将来还可能会增加交易额标准。

“有些互联网公司仅凭营业额可能没达到申报标准,可能确实盈利不多,更多的补贴给了消费者,但是这类公司的经营者集中的交易额可能很高。”

“今后不管什么样的企业、是否涉及VIE架构,只要达到了《反垄断法》和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权、营业额等申报标准,就一律要依法依规进行申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曾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随着竞争规则和执法、司法实践的发展,企业竞争合规的重要性也在不断增强。”

数据管理将愈发严格:“自我优待”和“杀熟”或被禁

本次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指出:“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对于数据收集使用管理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王健举了一个电商平台的例子。“一些电商企业可能会涉及‘自我优待行为’。比方说亚马逊有自营的产品,也有其他商家入驻的产品。平台自营的产品很多,但是有些新的产品刚出来平台并不自营。待它收集了许多入驻商家的销售数据后,就知道哪款产品好卖,然后平台就开始自营相同的产品,且给出更低价。这样,它不用付出前期开发产品、了解市场的试错成本。”

王健预测,今后反垄断法可能要对电商平台数据的收集和利用作出规定,限制他们用数据去进行“自我优待行为”。

王健补充道,加强数据收集使用管理除了可以抑制互联网企业的“自我优待行为”,还能对“剥削性滥用”起到一定作用。

“德国有一个调查 Facebook的反垄断案件。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为,Facebook在未征得用户有效同意的前提下,将其自有平台及其他第三方网站和软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整合至Facebook账号,是剥削性滥用行为,于是命令Facebook停止整合其不同服务的用户数据。 此外,近期被热议的“大数据杀熟”也可能会随着数据收集使用管理的日趋严格而得到缓解。 ”他举例道。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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