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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解释》虽然只是针对食品安全方面而言,但其规定的一些原则也可以适用于电商平台更宽泛的领域。
上述《解释》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司法裁判领域也更具有执行力。因为其本身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判案的一个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当然会依照其进行。相信这个《解释》的出台会有效解决过去司法裁判领域存在的部分互联网主体规则意识欠缺、电商平台法律责任边界不清、消费者维权举证鉴定难等问题,从而有效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个《解释》更深远的意义还在于其规定的几项原则,这些原则中有两项都涉及到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是明确了电商平台作为责任承担主体;二是明确了电商平台的“兜底责任”。
有数据表明,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担责。但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电商平台以自己本身就是一个平台、很难对在自己这个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进行充分审核,因此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对这一观点,有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认同,认为该审核义务应当限制在“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内,特别是一些普通电商平台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以及正常成本完成相关信息核查,要这些电商平台承担“无限责任”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上述《解释》堵住了这一“漏洞”,因为《解释》中明确,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那就必须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在平台上卖不合格商品的所谓厂家可能“逃掉”,但平台的责任逃不掉,这也可以说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其次是《解释》明确了电商平台的“兜底责任”,目的也是强化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比如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而在自己的平台上推介、销售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明知”。即使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或者实际人身伤害,也都需要电商平台“兜底”。
毕竟,与责任意识参差不齐且身份信息模糊的网络卖家相比,电商平台经营更稳定、实力更强,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更强,消费者在这个平台上购买商品,也是出于对平台的信任,平台承担“兜底责任”既是对消费者信任的回报,也是促进自身建设的需要。
总之,在“十三五”期间,我国电商经济发展迅猛,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在接下来的“十四五”期间,电商经济要起到更大作用,关键之处在于要规范健康发展,要强化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就是对《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法规在司法裁判领域的进一步细化,将这个《解释》的基本原则扩展到整个电商领域,也将对净化电商市场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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