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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5日向每日优鲜公司三次回复“N”予以退订,其中向“1069 ****** 5574”号码回复短信的过程中,产生了短信费用0.1元。
每日优鲜公司在收到王女士退订短信后,未再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信息。
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其合法权益,将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优鲜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王女士要求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赔偿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女士与每日优鲜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效;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王女士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1毛钱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此外,法院判令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在上诉期内即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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