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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对黄光裕依法裁定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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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第二法庭一审宣判。二中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北京一中院对黄光裕依法裁定假释

检方指控黄光裕涉罪的事实包括: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原总队长)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北京一中院对黄光裕依法裁定假释

黄光裕入狱服刑后共计获得过两次减刑机会。第一次减刑发生在2012年,当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刑减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对黄光裕减刑10个月。第二次减刑发生在2016年,当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中刑减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书,对黄光裕减刑11个月。

根据以上信息,黄光裕此前共减刑21个月,其出狱时间应提前至2021年2月16日。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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