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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回应与摩托罗拉侵权案:若被判禁令公司将上诉

对于该诉讼案的最新进展,海能达在回复该问询函时表示:美国当地时间2020年2月14日,伊利诺伊州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认为海能达公司、美国公司及美西公司侵犯摩托罗拉一项或多项商业秘密及美国版权,应向摩托罗拉支付合计76456.12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2.71 亿元)。美国当地时间2020年2月21日,伊利诺伊州法院对摩托罗拉公司就涉诉产品提出申请临时禁令的动议进行听证。截至目前,尚在法律进展过程中。

谈及案件后续司法程序,海能达强调了四点:(1)本次陪审团裁决结果仍需伊利诺伊州法院审查后作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尚在法律进展过程中。(2)一审判决后,任一方当事人可在时效期内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出申请案件重审及法院依法改判的动议。(3)伊利诺伊州法院就案件重审及法院依法改判动议作出裁定后,任一方当事人可在时效期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将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结果存在维持、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性。前述上诉程序一般为期 2-3 年。(4)若伊利诺伊州法院做出有关禁令的裁决,公司将在美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此禁令进行上诉。

对于本次陪审团裁决对海能达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海能达表示: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陪审团裁决涉及赔偿金额较大,本诉讼事项已构成重大诉讼,将对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构成重大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会在一审判决后,就一审判决结果在 2019 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详细披露,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预提预计负债,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全文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20-009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 3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在2020年2月17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其中披露你公司因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被美国当地法院判决向摩托罗拉解决方案有限公司赔偿7.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2.71亿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

一、诉讼事项的起因、经过、截至目前的详细进展,并结合美国当地诉讼程序,说明该判决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你公司未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1、案件起诉情况

2017年3月15日,Motorola Solutions,Inc。(以下简称“摩托罗拉”)及Motorola Solutions Malaysia SDN.BHD(以下简称“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北部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伊利诺伊州法院”)起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HYTERA AMERICA,INC。(以下简称“美国公司”)、HYTERA COMMUNICATIONS AMERICA(WEST),INC。(以下简称“美西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认为公司部分产品侵犯了摩托罗拉商业秘密。2018年8月2日,摩托罗拉公司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出增加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认为公司部分产品侵犯了摩托罗拉公司的美国版权。

2、案件应诉情况

公司收到摩托罗拉公司起诉状之后立即聘请美国律师事务所进行应诉。在证据开示的过程中,公司收集并提交了大量文件,并安排公司员工参与庭外质询。在摩托罗拉公司增加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后,公司聘请另一美国律师事务所进行应诉,并聘请了技术专家及经济专家作为公司的专家证人。截至2019年9月,案件证据开示全部结束。

3、最新进展

上述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于美国当地时间2019年11月6日(北京时间2019年11月7日)进入庭审阶段。美国当地时间2020年2月12日,摩托罗拉在庭审中最终明确其主张公司部分DMR产品侵犯摩托罗拉21项商业秘密及4项美国版权,要求公司、美国公司及美西公司就侵犯其商业秘密及版权行为支付相应赔偿。

美国当地时间2020年2月14日,伊利诺伊州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认为公司、美国公司及美西公司侵犯摩托罗拉一项或多项商业秘密及美国版权,应向摩托罗拉支付损害赔偿34,576.12万美元及惩罚性赔偿41,880万美元,合计76,456.12万美元(采用2019年美元平均汇率折算,约合人民币52.71亿元)。

此外,美国当地时间2020年2月21日,伊利诺伊州法院对摩托罗拉公司就涉诉产品提出申请临时禁令的动议进行听证。截至目前,尚在法律进展过程中。

4、案件后续司法程序

(1)本次陪审团裁决结果仍需伊利诺伊州法院审查后作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尚在法律进展过程中。

(2)一审判决后,任一方当事人可在时效期内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出申请案件重审及法院依法改判的动议。

(3)伊利诺伊州法院就案件重审及法院依法改判动议作出裁定后,任一方当事人可在时效期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将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结果存在维持、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性。前述上诉程序一般为期2-3年。

(4)若伊利诺伊州法院做出有关禁令的裁决,公司将在美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此禁令进行上诉。

5、本次陪审团裁决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对本次陪审团裁决表示失望,尊重但不同意本次陪审团裁决。本次陪审团裁决结果仍需伊利诺伊州法院审查并作出一审判决。

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陪审团裁决涉及赔偿金额较大,本诉讼事项已构成重大诉讼,将对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构成重大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会在一审判决后,就一审判决结果在 2019 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详细披露,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预提预计负债,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近年来,公司不断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和合规经营力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研发投入,并持续推出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同时,在行业宽带化、智能化的趋势下,公司顺利推进业务从专网通信向专用通信及解决方案转型,新产品开始实现规模销售,收入占比进一步提升,未来将成为公司营收增长的重要支柱。

公司将充分行使美国司法程序赋予当事人的各项抗辩权利,若伊利诺伊州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本次陪审团裁决结果,公司将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起案件重审及法院依法改判动议;若伊利诺伊州法院未支持公司提出的案件重审及法院改判的动议的,公司将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以进一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另外,若伊利诺伊州法院作出禁令裁定,公司将针对相关禁令提起上诉。

公司历经多年发展,成为全球专用通信及解决方案的领先企业,依靠的是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和全体员工的辛勤付出,依靠的是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承不忘初心、聚焦客户、诚信经营的理念,以“极质匠心”和“以客户为导向的产品主义”精神研发产品,积极建立产品生态圈、合作伙伴生态圈,实现经营效益的共享共担。通过开拓创新的精神,培育更多的“业务支柱”,为公司持续发展增添动力。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拟针对赔偿事项采取的具体会计处理,并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公司说明:

2017年3月15日,公司的两家全资子公司美国公司和美西公司收到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送达的诉状,摩托罗拉及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起诉公司及美国公司、美西公司商业秘密侵权,认为公司部分产品侵犯了摩托罗拉商业秘密。2018年8月2日,摩托罗拉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出增加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认为公司部分产品侵犯了摩托罗拉美国版权。根据伊利诺伊州法院的安排,上述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已于当地时间2019年11月6日(北京时间2019年11月7日)进入庭审阶段。

2020 年2 月 14 日(北京时间2020 年 2 月 15 日),伊利诺伊州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裁定公司及美国公司、美西公司侵犯摩托罗拉公司一项或多项商业秘密及美国版权,应向摩托罗拉公司支付损害赔偿34,576.12万美元及惩罚性赔偿41,880万美元,合计76,456.12万美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认为,公司与摩托罗拉的诉讼因伊利诺伊州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达到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以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伊利诺伊州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的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5 日(北京时间),诉讼裁决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认为,应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一项负债(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伊利诺伊州法院陪审团裁决结果并非法院一审判决,伊利诺伊州法院将于近期审查陪审团裁决结果后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认为,伊利诺伊州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作为2019年度财务报表预计负债计提的最佳估计数优于陪审团裁决结果。

综上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19年财务报表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前,将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计提预计负债,并确认营业外支出;如截至2019年财务报表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前尚未取得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则根据陪审团裁决结果,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计提预计负债,并确认营业外支出。公司认为,上述诉讼赔偿事项采取的具体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意见:

在海能达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持续关注上述涉诉案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我们认为: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诉讼事项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该诉讼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预计负债确认在2019年度。

(3)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上述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为陪审团裁决的当地货币计量的金额按2019年12月31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如出具审计报告日前,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们将提请管理层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对上述计提预计负债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最佳估计数。

我们认为,海能达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根据上述涉诉案件赔偿金额的最佳估计数计提预计负债并确认营业外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根据你公司在2020年2月2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你公司预计2019年盈利4.8亿元-5.8亿元,而上述预告尚未考虑判决结果对最终业绩的影响。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判决对你公司2019年业绩的影响,并说明是否需要对前次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回复:

根据目前的诉讼进展,如果截止2019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前尚未取得伊利诺伊州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则公司将根据此次陪审团裁决结果为最佳估计金额,按2019年12月31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在2019年度报告中针对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约53.34亿元,影响2019年度公司损益人民币约53.34亿元;如果2019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前已取得伊利诺伊州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依据一审判决结果,在2019年度报告中针对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鉴于已临近业绩快报披露日,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内,基于取得的关于诉讼赔偿金额的最佳估计数,及时对外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如果在业绩快报披露前伊利诺伊州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公司将在业绩快报披露前,依据一审判决结果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如果在业绩快报披露前伊利诺伊州法院未进行一审判决,公司将在业绩快报披露前(含当日),依据陪审团裁决结果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在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后,视一审判决结果及时对业绩快报进行修正(如需)。

四、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感谢贵所对公司给予的关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好公司规范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工作。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4日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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