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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 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中应用,面临三大法律风险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给中国很多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其中大量企业出现了资金流短缺的情况,而也正是此次疫情把还在探索期的区块链资产证券化的新模式推到了时代的大幕前,2020年2月7日,北京市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正式上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希望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区块链时代,区块链+供应链来了,能否打破传统ABS业务交易的瓶颈,为疫情后现金流短缺的中小企业在困境找到一条新的出路?本文将探讨区块链+供应链应用,及所伴随的机遇和法律风险。


一、认识区块链+供应链金融

社会化分工下,企业由原本的独立生产变为企业间协作生产,从原材料到中间品再到产成品,最后由下游经销商完成销售,正是因为供应链的出现,导致上下游企业间的管理需要一个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利用规模化效应,既可以对上游企业采取赊账的采购方式,也可以要求下游企业即时付账。但也因此会导致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现金流短缺的困境。

供应链的资产证券化(ABS)业务是指以稳定的基础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仓单等)为基础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流通的有价证券。随着ABS交易结构设计复杂性不断提升,传统的资产证券化金融服务基础设施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资产信息及交易链条的复杂化使得各方、各环节隔离,风险也愈加明显。最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基础资产的穿透性、透明度差,主要依靠发行主体信用背书和外部评级;其次,融资流程冗长,信息缺乏及时的同步性,管理人信息整合时效性低;最后,信息数据缺失及不实,由于票据、合同均为纸质,在流通环节需要反复验证,而在多方验证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伪造单据等情况,且资金入池后,后续的资金管理也难以进行追踪。

区块链是一种新型的去中心化协议,链上数据不可随意更改或伪造,因而提供了无需信任积累的信用创建范式。其本身具有分布式(Distributed)、去中介(Disintermediation)、去信任(Trustless)、不可篡改(Immutable)、可编程(Programmable)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区块链能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灵活更新市场规则,防止信息篡改和伪造,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稳定性,减少了宕机风险。利用区块链构建供应链金融平台,可以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机构、仓储物流、保险、征信等信息系统一体化,实现数据同步。利用区块链将纸质的仓单、票据、应收账款均数字化,省去了后续流通中的验伪环节,无需反复核验,因为在其数据录入时其他机构已经验证过了(详见图 1)。除了凭证功能,由于区块链所具备分布式账本的属性完整记录了凭证流转的过程,包括合同执行、交易、质押、解付的全流程,随着数据沉淀,时间积累,凭证和过程的记录慢慢变为有价值的征信数据源(详见图 2),区别于现在数据的单中心维护,区块链里所录入数据为各方参与共同确认和维护,其作为征信模型的价值被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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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数据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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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征信数据源


二、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实例

供应链金融牵涉多个主体,因此供应链金融上链的形式变通灵活。实践操作中,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监管环境、融资需求等因素,设计不同的上链方案。区块链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框架。而且,在项目上链过程中,除了应收债权的原债权人和核心企业外,还涉及到若干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例如证券交易所、律师、评级机构及其他顾问。目前区块链结合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落地实施,见表一[i],无论是区块链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区块链资产证券化平台,都以实现资产透明与资金项目迅速对接为目的,进行了广泛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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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区块链结合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


三、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

对于区块链资产证券化监管原则的确定,根据最新《证券法》全面推行、分步实施注册制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的的新规,目前对证券领域整体的监管态度是以引导为主。我国相关法律目前在区块链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量。

1、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性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ABS业务中,涉及两次通知程序。第一次通知程序为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机构,此时卖方应当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以使转让行为对买方发生效力。第二次通知程序为保理机构将保理债权转让给专项计划,此时保理机构应当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以使转让行为对买方发生效力。

目前区块链+供应链项目中一般采用联盟链,即保证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的特点,又尽可能保证数据运算效率值,根据本文图2所示,供应链参与方作为联盟链的重要节点数据可以达到同步更新,但由于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上传数据的类别及规范,上传的数据可能出现不能完全符合在此类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合同法》第八十条的通知的标准,存在第一次通知程序有瑕疵,会导致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受到影响的情况。因此,在保理机构参与的第一次通知程序中,无论是通过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还是通过单独的授权文件,需要把涉及本次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资产及条件列明,以确保保理债权通知程序的合法性。

2、节点作恶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基于对于交易效率及进入门槛的考虑,通常供应链使用的为联盟链为主,但联盟链中数据并未完全不可变更,联盟链中只要联盟内的所有机构中的大部分达成共识,即可将区块数据进行更改,因此由于联盟链半中心化结构的原因,有可能出现节点内多个参与者合谋作恶的可能性,区块链供应链金融中的数据可信度也会降低。当出现节点合谋作恶的情况发生时,验证链上基础资产和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及链上证据的可信性的问题会再次成为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问题。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的规定,可以认为,区块链技术虽然具有其保留数据等特点,但能否作为能够被法院认可的证据进行提交,仍需要证明关应用区块链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证据资格关于真实性的要求。

因此,为了避免可能因为节点作恶产生新类型的数据造假,在区块链资产证券化中,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和行业监管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一方面,对于供应链区块链联盟设把各个利益相关体所掌握节点的数量进行合理控制及设计,避免让同意利益相关体掌握半数以上节点;另一方面,虽然目前证券领域的监管以引导为主,限制了政府的审查的行政权力,但并不妨碍行业协会对具体行业中影响公共利益的商业行为的引导和监管,从而降低由商业主体主导的资产证券化的作恶可能。

3、不可忽略对重要债务人的全面调查

供应链资产证券化是以围绕作为核心企业的买方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虽然可以最大程度的确保基础资产的透明性和穿透性,但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全面调查时必不可免的,仍需要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尽调指引”)的要求需要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重要债务人。不然仍可能出现,虽然基础资产真实,但重要债务人由于自身问题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仍会为投资人带来很大的投资风险。


四、结语

区块链供应链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兴起,对于供应链的完善和投融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区块链时代的到来,新兴技术又为资产证券化注入了新的活力。

合理的利用区块链技术,合规的设计项目架构,谨慎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再加之完善配套的监管,我们相信,区块链资产证券化会为更多的投资者打开大门。

[i] 谢智菲,《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载《河北金融》,2019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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