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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三)问题解决的中国思路:通过人格权司法保护的进路解决被遗忘权的保护难题

根据奥卡姆剃刀原理,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对于法律现象的法律适用解释或法律难题的司法解决,应尽量在原有框架内进行,而不是任意地新增概念、名词或建构新理论。因为新概念新理论提出后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去凝聚共识,并且还增加了思维负担,增加了交流时的信息沟通成本。这不论对于实际问题的司法解决,还是对于学科本身在整体上的发展,都并不经济。基于此,对于被遗忘权问题的司法解决,也应遵循奥卡姆剃刀原理的要求,首先在原有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思路,不应动辄创造被遗忘权这样的新概念新理论,或动辄硬搬国外被遗忘权这样的新学说。而要在既有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就首先需要厘定被遗忘权所要保护的利益到底是什么,然后再行考察这一利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以得到司法保护,以及如何进行司法保护。

被遗忘权(三)问题解决的中国思路:通过人格权司法保护的进路解决被遗忘权的保护难题

(一)被遗忘权所要保护的利益的厘定

在冈萨雷斯案中,冈萨雷斯认为先锋报所登载的自己多年前因欠缴社保而房产被强制拍卖的信息早已过时,且毫无实际参考意义,因此要求先锋报删除信息,要求谷歌删除链接。而前文已经述及,欧洲法院的判决也是认为,当信息主体的相关信息因时间流逝变得不准确、不充分、不相关或超越信息处理目的时,可以请求删除。在任某某案中,任某某也是要求百度搜索结果中不再出现包含自己信息的关键词。在欧盟的《条例》第17条中,权利人可以提出删除要求的是以下信息:1.对于最初收集目的已经没有必要的信息;2.信息主体已经依法撤回其此前授权处理的信息;3.数据主体有权依据个人特殊情况拒绝信息控制者因执行公共利益任务或第三方合法利益需要而处理的信息(如个人简介档案);4.出于直接营销目的而被信息控制者处理的信息;5.被他人非法处理的信息;6.信息控制人根据欧盟或成员国立法有义务删除的信息;7.有悖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目的的信息。在上述以“被遗忘权”的名义提出保护要求的利益中,任某某提出保护要求的利益是最宽泛的——只要涉及其信息的关键词都要求屏蔽。冈萨雷斯提出保护要求的利益相对而言较为狭窄——仅仅是那些不准确、不充分、不相关或超越信息处理目的的信息。欧盟《条例》中提供保护的利益相对而言较为明确,但其中有部分内容是为了与美国争夺信息领域的国家利益。综合以上被遗忘权的不同范围的利益内容,本文认为被遗忘权所要保护的利益实际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利益,其不应超出如下范围:1.对信息主体而言已经不准确、不充分、不相关的信息;2.其管理使用已经超出信息收集目的信息;3.信息主体撤回其同意授权的信息;4.未经信息主体允许而商业化利用的信息;5.非法获取的信息;6.涉及被特殊保护群体的信息;7.其他依法有义务删除的信息。

(二)利益侵害后果的类型化——不采被遗忘权概念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运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方法

上述七个方面的个人信息虽然各不相同,但当这些信息利益被侵害时,产生的侵害后果主要是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导致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当网络中存在不准确、不充分或不相关的信息时,可能造成隐私权的侵害。如,某网站遮遮掩掩地、部分地披露了某人出入于同性恋场所的信息。当网络中存在的信息超出其最初的收集目的时,也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某生物医疗研究所将为了研究而收集到的自然人基因信息公布于官网。当网络中存在的信息是信息主体撤回授权的信息时,也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如作家甲将其婚恋经历写成回忆录授权某网站发布,但在该网站发布前撤回了授权,此时如果网站仍然发布该回忆录,则构成侵犯甲的隐私权。当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而被商业化利用时,也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整形医院未经患者允许而将其隆胸前后的胸围信息用作广告。当然,如果该广告不足以识别出是该患者,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当网络中存在的信息是非法获取的信息时,也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如,将窃听他人电话或窃取他人电子邮件所得信息存放于网站的行为。当网络中存在的信息是被特殊保护群体的信息时,也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服刑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被公布于网络。

第二种情况是导致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当网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确、不充分或不相关时,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如某科学家被举报剽窃的事件正处在内部调查过程中,但媒体将获取的很不充分的片面信息登载于官方网站,导致该科学家社会评价降低。当网络中存在的信息是信息主体撤回授权的信息时,也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如甲将其在文革期间的“交代材料”交予某网站展示,但因该交代材料有违心的内容,故甲在展示前撤回了授权,此时如果网站仍将该材料展示,则可能构成侵犯甲的名誉权。当网络中存在的信息是未经信息主体允许而商业化利用的信息时,也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如上述案件中,甲在文革期间“交代材料”是违心的,该违心的交代材料如果公布将损及甲的社会评价,如被他人非法获取后在网站展示并拍卖,则同样构成对甲的名誉权的侵犯。当网络中存在的信息是非法获取的他人信息时,也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如某网站刊登了其工作人员窃取的涉及他人的尚未公开或尚未查明的举报材料。当网络中存在的信息涉及被特殊保护的群体时,也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如某网站刊登某未成年人为非婚生子女的信息,并称该非婚生子女为“杂种”。

第三种情况是导致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当网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确、不充分或不相关时,可能构成侵犯姓名权。如甲男与乙女酒店住宿,乙自称系甲之配偶丙而将该住宿信息登载于酒店的网络系统,则乙构成对丙之姓名权的侵害。当网络中存在的信息是信息主体撤回授权的信息时,也可能构成侵犯姓名权。如甲授权某网站以其名义发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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