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先生诉称,2018年6月14日早8点30分左右,在定慧桥西引桥下,其在由南向北骑行时被吴先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左腿疼痛,无法站立,被紧急送往医院急诊科救治,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左侧膝关节顿挫伤。2018年6月19日进行左侧髋关节全置换术,术后病情稳定,于2018年6月27日出院。吴先生系申通公司员工,事发当时正在送快递途中,故吴先生与申通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连带赔偿该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被告吴先生辩称,事发当时其并没有行驶,电动三轮车停到马路边,当时他在那里分快件,之后杨先生骑自行车过来,骑着过来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回事就碰到了快递车的车尾,摔倒了,其过去查看并把杨先生搀到路边,后其找朋友开车过来送到医院,送医过程中杨先生的家属也在场。因杨先生说可以走医保,所以他没有垫付医药费。侯某承包翠微路这一片区的申通快递,事发时他在侯某手底下打工,帮忙送申通公司的快递,因不是申通公司的正式员工,所以没有对应的工服和车辆,直到2018年7月之后才是申通公司的员工,与申通公司是承包关系。故认为此事系个人的事情,并独立承担责任。
被告申通公司辩称,对杨先生表示同情,但其公司不是适格被告,2018年7月1日前发生的杨先生和吴先生之间的交通事故,公司不具有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吴先生个人行为,并非工作或职务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主张吴先生逆行将其撞伤,吴先生就事发经过前后陈述不一致,先是承认骑电动三轮车将骑自行车的杨先生撞倒,之后又称电动三轮车停在路边,杨先生骑自行车撞上电动三轮车,吴先生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吴先生作出不利的认定,因吴先生首次陈述与杨先生基本一致,故法院根据吴先生首次陈述予以认定。
另,结合杨先生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事发当时吴先生骑电动三轮车逆行将骑自行车的杨先生撞伤,吴先生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查明,事发时,吴先生正在驾驶快递车为申通公司送快递。申通公司及吴先生主张,事发之后的2018年7月1日吴先生才正式承包申通公司其中一个片区的快递业务,在此前,吴先生称其已开始为申通公司送快递。对此,法院认为,根据证据显示,事发时,吴先生确实在为申通公司送快递,虽然吴先生及申通公司均否认当时双方存在承包关系,但申通公司提交的承包协议不能充分证明吴先生事发时并非该公司员工,故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吴先生是在为了申通公司的利益、执行该公司的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侵权行为,吴先生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申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申通公司应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主张,法院判令吴先生及申通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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