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消息,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线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虽然我们申请与被引证商标相关的商标,并不足以证明我们自身是具有主观恶意的。但是由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在对此明确知晓的情况下,应该起到合理避让的义务,从而划清标志之间的界限,以免消费者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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