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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加价引发的“公案”:最高法院开审滴滴垄断案

黄文得认为,滴滴出行动态加价的背后,是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9年3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黄文得的起诉。受益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黄文得将案件直接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9月24日,最高法知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文得与滴滴出行的“恩怨”其实由来已久,这已是双方第五次对簿公堂。2018年,同样是不满滴滴出行动态加价多收了3元车费,黄文得从江西省一家基层法院一路告到江西省高院,但全部败诉。只不过,那一次案由不同,他起诉的理由是租赁合同纠纷。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最高法并未当庭宣判。从合同纠纷到反垄断诉讼,最高法的判决事关滴滴出行乃至整个行业格局。

?6元加价引发的“公案”:最高法院开审滴滴垄断案

(9月24日,黄文得与滴滴出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庭审现场 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黄文得认为法院不会很快作出判决,9月25日,他婉拒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采访,只是表示:“即使判决最终没有认定滴滴出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如果认定动态加价6元违法,我也可以接受”。

滴滴出行代理律师则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对于临时加价行为,上诉人(黄文得)曾在江西提起诉讼,江西省高院明确认定临时加价的行为不违反任何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又就临时加价的行为提起本案的反垄断诉讼,我们认为实际上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动态加价属于市场定价

黄文得针对滴滴出行发起的系列诉讼,起因是动态加价。2017年7月3日下午,黄文得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叫了一辆滴滴快车,全程车费为16.57元,其中包括“临时加价0.2倍,收费3元”。

黄文得对此并不认可,于是向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滴滴出行,要求撤销双方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滴滴出行退还临时加价款3元,赔偿500元。但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他的请求,江西省高院也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黄文得的理由是,滴滴出行的动态加价违反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关于出租汽车“不得议价”的规定。

滴滴出行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网约出租车不适用《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后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动态调价,可在乘车高峰时段、天气状况不好等情况下调价。

2018年4月9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黄文得的上诉。法院指出,2016年8月26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不适用该规定。

不过,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有利于消费者的认定。判决书写道,黄文得在二审中陈述在其上车之前有加价的提示但没有说明加价的理由。经查,在车费详情里亦仅载明“临时加价0.2倍3元”,未说明加价的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滴滴出行公司应当在符合加价的条件下合理加价并向乘客说明加价的理由。

判决后,黄文得选择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这一次他援引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的一项: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他的理由是滴滴出行强制他使用临时加价0.2倍(3元)的网约出租汽车运输服务,违法收取临时加价款3元,侵害了他的公平交易权。

但江西高院裁定认为,黄文得的那笔订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收运费符合“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黄文得认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投诉并要求依法处理。

动态加价利弊

至此,滴滴动态加价的争议可以归结为:这个市场行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这样的争论持续到了9月24日最高法知产法庭的庭审之上。庭审中,滴滴出行代理律师称,临时加价是市场规律运行的结果。临时加价主要出现在高峰期、天气不好等情况下,一方面鼓励司机出来提供服务,另一方面鼓励乘客选择拼车,从而更好满足人们出行,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滴滴出行代理律师还称,滴滴的临时加价也符合郑州市有关网约车的相关管理规定。“郑州市的相关规定很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如果临时加价,应当要提前发布。实际上滴滴出行系统上不停地有提示,并且解释加价的明细,让用户确认,直到客户最后确认选择加价这个方式出行。”

黄文得则在庭审时表示,如果不接受加价6元,则无法成功下单。

动态加价的争议由来已久。2017年4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发朋友圈披露了此前通过滴滴叫车的遭遇。

时建中说,提前叫好的出租车,被司机单方取消;随后再叫专车,平台以“叫车过旺”为由粗暴地提示加价1.5倍。“这让我再次感受到滴滴出行不受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约束的任性。”

此后,滴滴的动态加价机制变得收敛。交通部2018年6月26日在对一份全国两会建议的答复函中写道:我部针对加价机制不公开、派单机制不透明等问题多次约谈相关平台公司,提出整改要求。下一步,将适时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开派单算法和动态加价机制。

交通部网站7月12日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这个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同样没有消除争议。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说:“动态加价这种机制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里才能起作用,但现在的网约车市场一家独大,极不均衡。如果市场没有充分的竞争,即使向社会公布了定价机制,最后的结果也只能是越定越高。”

如今,动态加价背后是否涉及垄断这层“窗户纸”终于被捅破了。

滴滴的相关市场

但认定滴滴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对产品服务和地域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

9月24日的庭审中,黄文得称,滴滴网约车业务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滴滴出行代理律师则认为,本案中的地域相关市场应为郑州市。原因是网约车实行属地管理,是根据获得行政许可的范围开展经营。

黄文得还举证称,滴滴官网显示,“2015年,滴滴实现中国网约出租车市场份额99%”。

对此,滴滴出行代理律师指出,2015年时,快车、专车刚刚出现,网约车业态主要是在网上预约巡游出租车,99%的市场份额也主要是针对这一服务。如今网约车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完全不一样,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正在融合发展,已有18家网约车平台在郑州市得到了经营许可,高德地图等互联网企业、传统车企都先后进入这个行业,因此整个出租车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认同这种界定。“一家网约车公司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需要放在出租车市场甚至整个城市出行市场中判断。”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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