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抓获600多名犯罪嫌疑人 缴获银行卡1.1万多张
这些摆满了整个会议室的几千套银行卡,是警方在广西凭祥市内一个窝点内查获到的。贩卖银行卡的团伙成员,当时正准备将这些银行卡,打包运往境外,提供给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使用。
广西崇左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何伟:这一次缴获的4500多套银行卡,和600多套的企业对公资料,在国内应该是相当罕见的。
这些准备被送往境外的银行卡,并不是一张张单独的银行卡,而是与手机卡、U盾等组合在一起的成套银行卡,这些成套银行卡被分为“小套”和“大套”两大类,其中,包含有私人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四件套”称为“小套”,而同时含有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卡、对公账户的则称为“大套”。
警方通过前期侦查发现,这些成套的银行卡,在近几个月内,从全国各地汇集到了广西凭祥的一家快递公司内。这家快递公司的法人蒋某某,有过在菲律宾工作的经历,在收集好银行卡后,快递公司安排人员将银行卡运到越南,再通过越南空运到菲律宾,最终流入东南亚各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
犯罪嫌疑人 蒋某某:刚开始是很少的,可能就十几张,二十几张,十几天给他们运一次。因为量不够的话,你给我的钱不够,这一趟过去会赔钱,就不做,一直把货在这儿囤着。后面的话,反正他们那边发展客户,可能就是看我这儿可以运过去,慢慢客户就多了。
通过倒查和审讯,警方发现,在蒋某某贩卖银行卡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涉及全国27个省市区的特大买卖银行卡犯罪团伙,今年4月28日,公安部指挥各地警方统一收网,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631名,缴获银行卡11220张、企业对公账户1886个,查扣一大批手机卡、U盾、公章等涉案物品。
“黑中介”买卖银行卡牟取暴利
一万多套银行卡,还包括居民身份证、银行U盾、手机卡、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如此多的银行卡是如何办理出来的呢?记者调查发现,这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大量从事银行卡非法交易的中介,在其中推波助澜。
在深圳市内的三和人才市场外围,活跃着一些买卖银行卡的黑中介。当记者刚走到三和人才市场门口时,就有人以又清闲又能赚钱的噱头,向记者推荐起买卖银行卡的生意。
不用干活,只要去帮忙签个字,就能每天挣200元钱,还按照50元一天的标准补助吃住,那么这个所谓的签字到底是干什么呢?几次追问后,这位中间人才告诉记者,所谓的签字,就是让记者跟随他们去广州市,以法人的身份,去工商部门注册空壳公司,去银行开设企业对公账户,办理成套的银行卡,然后以2000元一套的价格卖给他们。
这些所谓的中介,从办卡人那里购买到对公账户、成套银行卡后,又会将这些银行卡卖到哪里呢?
犯罪嫌疑人 潘某某:倒卖这个,如果是新的话,可能做一些网上的商店,就是说这个可能问题都不是很严重。如果他是拿去用于诈骗,或者是用于网络赌博,又或者是用于一些洗黑钱的话,那这个就很严重,看后面他们是怎么用法。
以2000元一套买进的所谓“大套”银行卡,最终以15000元左右的价格卖到境外的电信诈骗团伙,如此高额的利润,驱使着黑中介们铤而走险。而警方仅以广西凭祥市蒋某某这一个窝点为线索,顺藤摸瓜,就在全国27个省市区查获出了567个买卖银行卡的窝点。
广西崇左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何伟:像蒋某某这个团伙,他们单单是转卖银行卡,从中赚取运输费,每个月的利润都会突破一百万元。
贪小利任意售卖私人银行卡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这些成套的银行卡,绝大部分都是开卡人本人去银行开设,然后卖给中介的,自己开卡、自己卖卡,已经成为一些人的挣钱渠道。而不仅如此,这其中还催生出了一个特殊的群体,那就是“银行卡人质”。
还在实习期间的某大专院校学生齐某某,在几个月前找到了一份所谓轻松赚钱的工作,而她所在的公司,从事的就是买卖银行卡的生意。齐某某不仅将自己开设的九张银行卡卖给了公司,还帮助公司购买其他人的银行卡。
犯罪嫌疑人 齐某某:刚开始就是800元,后来卡多了,一张卡1000元。每天都有几百人往办公室去咨询这个银行卡,然后他们去办。
警方发现,这些自己开卡、自己卖卡的人有主要有两大类。
河南博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 张珲:一种是年轻人,包括大学生,或者是二十多岁的;另一种人是赌博的,或者是好吃懒做的。
而在这些黑中介买卖银行卡的过程中,还催生出一个特殊的群体,那就是“银行卡人质”,就是开卡人在卖出自己银行卡后,去境外的诈骗窝点,为这些银行卡充当“人质”,以防止卖卡人或者卖卡的中介,采取挂失银行卡等手段,截取诈骗分子诈骗来的资金,也就是所谓的“黑吃黑”。嫌疑人柳某某就是这样一名为银行卡充当担保人的“人质”。
犯罪嫌疑人 柳某某:住的像是那种简易的板房,感觉很脆的那种,管吃管住,一天三顿饭。
柳某某向警方透露,之所以选择去境外做银行卡担保人,就是因为自己去做担保人,比纯粹卖自己的银行卡能获取更多的报酬。
犯罪嫌疑人 柳某某:如果人去的话,一张银行卡能给1000元,如果人不去的话就是800元。
专家表示,这些“人质”不仅面临人身危险,还涉嫌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信用也会受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教授 刘仁文:如果明知道对方要利用这些信息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你仍然把这些信息贩卖给对方,这个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共同犯罪的话,他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第一个层次。
另外,因为你个人信息的贩卖,如果导致了其它的法律后果,你同样要在民法上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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