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都属于无偿赠与?什么情况下可要求被打赏人退款?
多名法律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打赏公众号文章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打赏文章的内容、打赏者打赏的目的等来具体来分析它的法律关系。
“如果打赏人发现文章是存在虚假或编造,就属于民事上的民事欺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退回打赏款。”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宏刚表示,但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如果打赏者无法证实作者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话,则作者无需退回打赏款。
利用“打赏”募捐引争议:罗一笑事件募款全退回
据《2017年微信经济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微信公众号已超过1000万个,其中活跃账号350万。
2015年3月,微信正式启用“赞赏”功能,规定每日打赏上限为5万元。用户赞赏金由微信官方保管七天,七天内无违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公众号运营者申诉成功的,赞赏金自动打入公众号运营者的微信钱包。
2018年6月6日,“赞赏”功能完成升级,“赞赏”功能变成了“喜欢作者”,读者可以直接打赏给原创文章的作者。
目前,腾讯作为平台不分成,且打赏金额也没有从平台直接缴税。澎湃新闻向多位公众号运营者验证,赞赏金额通常很快进入零钱包,金额是原封不动的用户打赏额。
公开报道显示,一些关注度高、运营规范的公众号发表文章所获得的“打赏”收入相当丰厚。但是,微信“打赏”应用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就包括2016年罗一笑募捐事件。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中明确规定,“用赞赏进行募捐”的文章不能使用赞赏功能。但是有关个人求助的事项,法律规定以及微信内部管理文件均未涉及。由于事件缺乏专业机构的监管审核,罗尔在此事件中对家庭财产有所隐瞒,事件曝光后引起众多网友不满,最终微信官方介入,“赞赏”费用260多万退回微信用户。
打赏行为未有明确法律定性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1月,海南律师李律平给一篇文章打赏66元,查询资料后认为文章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便要求作者退回打赏款。李律平遭到拒绝,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被驳回。
思明区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李律平作为微信用户,在阅读喂格鲁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后,对其提供的文章内容感到满意或者赞赏,自愿以“打赏”的方式赠与公众号款项66元以示鼓励,因此,李律平向喂格鲁特公司支付打赏款项66元时,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思明区法院认为,从文章内容及李律平的留言可见,李律平基于对诉争文章的认可进行“打赏”,且在打赏时并未向喂格鲁特公司设定任何义务,其“打赏”行为系无偿赠与。
律师梁宏刚认为,对于打赏公众号文章行为的法律性质,确实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打赏文章的内容、打赏者打赏的目的等来具体来分析它的法律关系。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剑婷也认为目前打赏行为还未有明确法律定性。“比如对于好友写的一篇记事或者是抒情的文章,出于友情的赞赏或者是鼓励打赏,这种情况无疑就是一种赠与。而如果是一篇评论性的文章,文章给我带来阅读之后的愉悦性,这可能就是一个双向的服务合同,这种打赏就可能就是一个服务合同的性质,而不单纯是赠予。”吴剑婷说。
律师:如文章造成欺诈,打赏人有权要求退回
在李律平所诉案件中,思明区法院认为,喂格鲁特公司及时发布后续文章进行更正和说明,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故李律平主张喂格鲁特公司发布存在明显数字错误的文章的行为构成欺诈,缺乏事实佐证。故未支持李律平的请求。
吴剑婷认为,如果打赏人发现文章是存在虚假或编造,就属于民事上的民事欺诈,可以根据合同法的54条(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退回打赏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李律师无法举证作者的行为是确实存在虚构事实的话,那该作者无需退回打赏款。”吴剑婷说。
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陈昆伟律师认为,文章发布后作者才承认虚假编造,这涉嫌民事欺诈,以民事欺诈为理由诉讼是成立的。
“有时还需要考虑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就如购物时,我要买的东西和卖家给予我的东西不一样造成的误解相同。打赏人花钱想购买的客体没有符合其初衷,违背了双方定下的赠与合同,受损方有权申诉将打赏款退回。”陈昆伟说。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封跃平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为了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出现,应督促类似平台方及应用开发者,根据客观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功能的后台技术设置和使用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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