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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比特币”案宣判:认定比特币虚拟财产地位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比特币”案宣判:认定比特币虚拟财产地位

吴某认为该公司在网站关停时未向原告进行任何提示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而淘宝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到了禁止交易的商品;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 5 月 22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不过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其主张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上海某科技公司和其淘宝消费店铺账号有同一性,同时也无法证明淘宝公司在交易中心存在明显违法及侵权的情形,所以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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