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市民 张先生)
会检查,但是检查手段比较简单,但之前看到那个介绍说那个螺丝里面有(偷拍设备),那我感觉我们这种手段检查不出来。
(河南郑州市民 李女士)
一般会看一下,但是有时候会看不出来,就是打开灯,看一下这个天花板,还有角落这些地方。
(上海市民 姚小姐):如果是晚上入住的话,先把所有的灯都关掉,然后把手机的摄像头打开看一下,从墙壁或者床的对面,然后以及天花板还有浴室,这些地方有没有隐藏的摄像头的红外线,有没有发亮的地方。
今年5月,女大学生去写生入住安徽黟县某饭店,就发现客房厕所安装有针孔摄像头。6月20日,深圳警方通报优衣库偷拍事件:科技公司员工为求刺激安装针孔摄像头,目前被依法处以行拘10日处罚。近日,一对情侣入住河南某酒店竟然发现插座内藏有针孔摄像头,目前涉事男子已被刑事拘留。6月22日,广东佛山邓先生在出租屋内发现针孔摄像头。频繁发生的针孔摄像头事件,人们不禁担忧:以后住酒店要带帐篷?住宿要进行“地毯式”侦查?当遇到类似情景时,公众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张武举)
首先发现偷拍行为之后,应该第一时间先固定证据。第二个步骤应该报警,报警之后也协助警方来搜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 第三个步骤可以通过警方和其他司法机关来协调,就民事责任展开协调。第四个如果是协调不当或双方达不成一致,达不成和解的话,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甚至刑事诉讼。
那么在类似针孔摄像头偷拍案件中,对于偷拍者的责任认定有什么区分呢?
张武举,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一种责任是行政责任,可能会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要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第二种责任是民事责任,侵害被害人的名誉权,肖像权或隐私权的,行为人应该承担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三项是刑事责任,如果偷拍者利用偷拍的内容,侮辱或者诽谤被害人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侮辱罪或者诽谤类的刑事责任。第二,如果是利用偷拍的内容对被害人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的成立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利用这种偷拍来的信息,如果偷拍的信息涉及到了相关的包括性等暴露性的事情内容在内的,那么这些信息的传播,可能就成立咱们刑法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把这个信息透露出去,为了牟利的话,可能成立咱们刑法中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层出不穷的偷拍事件中,酒店等经营场所在此类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张武举)
对于偷拍者偷拍行为,如果发生在酒店的话,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疏于告知,保密等等义务的履行,在偷拍者不能充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情况下,酒店可能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报道,这类案件中的针孔摄像头设备大多是网购。记者在一些网络购物平台以“针孔摄像头”“微型摄像头”等关键词搜索,显示“没有找到相关宝贝”。但检索“摄像头小型”、“微型摄像”,结果出现不少商品,价格在百元至千元不等。“一元大小”、“夜晚不发光”、“不用接电待机一年”等广告语十分醒目,且可批量下单。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 法学博士 张可)
网络销售平台要有严格的限制,一定要加大对商家在网络上出售这样的商品的限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并且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线索,同时相关部门也一定要严格地落实国家关于窃听窃视器材的生产销售的规定,依法严惩这样的这个违规者,从源头上治理,包括销售这种犯罪的这种摄像头乱象。
(民革上海市委会法律服务工作站首席律师 魏建平)
网络的销售可能比较门槛比较低,从现在看来,我们觉得网络的销售是不是有许可资质要打一个问号,现在看到我们相应的几个案件中间处理都是处罚的是什么?使用者。那么另外紧接着刑法第283条,它有一个非法生产的问题和销售的问题。查到了以后,往上要一直处罚到销售方和相应的生产方,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斩断非法销售和非法使用这样一个链条。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张武举)
目前的法律法规如下几个方面值得完善。第一就是需要明晰间谍专用设备窃听窃照专用设备等等这些概念的它的范围,明晰它的范围和标准。第二,进一步规范这些专用设备的生产销售的渠道,使用的途径等等。第三,进一步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这样在执法、司法中才有章可循。 现在现行规定都失之于笼统,而且也授权性的规定,比如授权公安机关对相关的器材涉案器材作出认定,认定标准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制,这容易造成执法的困难,也容易引起一些争议,(另外)需要加大惩治力度,像经济制裁的力度就比较弱,而行政拘留的期限的规定也比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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