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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分享:未经公众人物允许,擅自注册名人商标,小心被撤销

梅州某家公司成功注册第30类商标“杨幂”,随后杨幂本人对这个商标提出异议,最终这个商标宣布无效。

本案涉及到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等。

每日分享:未经公众人物允许,擅自注册名人商标,小心被撤销

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方大同胡辣汤”被迫改为“小喜哥”也是这个道理,未经公众人物许可的姓名商标,最终会走向无效。

本文章素材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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