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公司郑重声明,公司及周鸿祎先生与“网红云商”不存在股权关系。同时提醒投资者谨慎投资。
此次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有三:
第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名义进行宣传。
第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在新浪微博、《法制日报》、“网红云商”微信公众号首页连续30日刊登道歉声明。
第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60方面称,曾于2016年12月投资了北京飞扬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当时,网红云商品牌所属的北京飞扬天下电子商务公司尚未成立,所以360公司的投资也与“网红云商”业务不存在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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