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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备案致命一击:投资人同一平台出借或不得超20万

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应于2019年4月末前制定本地区网贷机构有条件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并报两小组审核同意后施行。准备工作的启动时间不应晚于2019年6月末。在2020年完成全国范围内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备案分为地方和全国经营两类、需设立一般风险准备金和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等要求外,新的要求是,平台投资人在同一平台出借余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而投资人在不同机构的出借余额不超过50万元。这一要求,或将扼住平台大规模发展的咽喉。

个人投资不能超20万

控制投资人出借余额为全新的规定,此前的限额都是限制资产端,借款人的借款限额,并未限制出借人的规模。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3月末网贷行业人均投资额为43719元,人均借贷额38177元;活跃出借人数、活跃借款人数分别为229.48万人、262.79万人。

根据行业专家道口咨询公司董事吴泽权的观察,现在的存续的诸多P2P平台,都是10%的投资者大户,贡献了百分之七八十的交易量和规模,而20万以下的出借人都是长尾客户,如果限定最高20万的投资限额,预计投资规模会下降三分之二左右。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也表示,如果这一要求落地,将会要求许多平台的头部出借人分散投资,压降余额。在不同平台50万元的出借限额,为的是降低行业风险系数,但也会对行业整体规模产生影响。平台要加速向助贷转型,此外,部分头部平台可能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资质留住优质客户。

实际上,在2018年要求“三降”(降低待还余额、降低出借人数、降低借款人数)的要求下,P2P行业已经面临着投资人资金供应严重短缺的问题。多家P2P平台由于投资人下降较多,资产端无法匹配资金而停止获客。一些行业头部平台则加快与机构资金对接,逐步向助贷机构或导流平台转型。

吴泽权也表示,应该提高起投金额到20万,比照科创板、私募、信托、新三板等建立类似合格投资人制度,让大家知道P2P风险较高,投资者也需要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担风险。同时,打破刚兑,自己投资产生了坏账自己认赔。从实践来看,平台出了问题,一般大户都是理性的,不理性闹事、上访的主要是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中小出借人。

去年下半年以来,针对P2P已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已陆续开展“三查”,即企业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对于一些严重违规的平台,整顿小组会引导良性退出,对于违法的,会按非法金融活动予以处置。

全国经营实缴资本5亿元起

拟出台的备案细则中,将P2P分为区域性经营的P2P和全国性的两类。区域性的要求,新增撮合业务的出借人、借款人须同网贷机构注册地保持在同一省级,也就是新业务的出借人、借款人和资产都要在省内。区域性的平台,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及日常监管。

全国性的平台,面向全国,出借人或借款人、经营地与注册地可不在同一省级区域,备案需要经注册地省级金融监管局会同当地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共同提出备案意见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评估后,由网贷机构注册地省级金融局备案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管。

吴泽权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一操作存在难度,因为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等需要重构,否则很难执行。例如,要求区域性P2P的借款人、出借人、资产等全部在省内,难点是网络借贷如何认定省内?IP地址还是身份证?

在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上,区域性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性的不低于5亿元,并且在发布通知之后6个月内实缴到位。

与此同时,备案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还酝酿平台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具体为,区域性P2P,对于新撮合的业务,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1%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性的P2P,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3%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

通过一般风险准备金,监管的目的或是压缩存量的业务规模。比如,一家区域性平台如果新增1亿规模,需要再缴纳100万的一般风险准备金,而全国性平台新增1亿规模要缴纳300万的风险准备金,这样业务规模和平台的净资本就挂钩了,杠杆倍数也就被限制住了。如果交不了那么多准备金,平台的唯一选择就是降低资产规模,停止新增业务。

也有行业人士疑惑,至于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是否还继续存在平台,还是由监管部门来管理?是类似于银行的风险拨备(存在银行)还是存款准备金(存在央行)?如果交给监管机构,是给央行还是成立类似于信托业、保险业保障基金这样的P2P行业保障基金来管理?这都尚未明确,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此外,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借款安全,本次征求意见稿还酝酿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用于在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等情形下,部分弥补对应出借人的本金损失。具体为区域性的平台,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3%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国性的平台按照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这样就有了部分保本、部分刚兑的性质。

信用中介VS信息中介

吴泽权认为,此前的网贷“63号文”和“175号文”要求P2P平台坚持纯信息中介,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180度大转弯,有点回到信用中介的意思。比如,要求最低注册资本金,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和计提风险补偿金,加强对股东、高管和公司治理的管理,类似于无资金池的类银行和类信托监管方式。

前几年的行业普遍尝试的风险补偿金,之前被认为重大违规,将来可能又被监管认可了。同时,还要完善一系列措施,比如接入央行征信约束逃废债,否则3%或6%的风险补偿金根本就不足以覆盖信用风险,还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规,给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权、处罚权,能够采用罚款、停业、吊销许可等各种处罚手段,否则监管没有牙齿,是根本管不住的。

不过,薛洪言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虽然有风险准备金要求,但P2P仍定位于信息中介——有注册资金门槛和拨备要求的信息中介。因为有风险准备金和风险补偿金,因此其风险承受能力相较于单纯的信息中介更高。但P2P平台不涉及信用风险的转换,风险补偿金有赔偿限度,这意味着投资人的投资仍然存在风险。并不是鼓励刚性兑付的意思。

专题会议上也要求,凡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设置准入门槛,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会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实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对合规检查基本合格的机构,在坚持信息中介定位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合规审慎经营能力,结合本地情况逐步探索推动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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